尼八弃戒

[ ní bā qì jiè ]
出处 < 出楞严义海 >

梵语尼,华言女。弃,却也。谓尼犯此八罪,弃却于佛法之外也。

一、杀,杀即损伤物命也。谓一切有情,皆惜身命。尼若不能悯彼,反更伤残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

二、盗,盗即窃取他物也。谓尼于他人所有财物,生贪乐心,不与而取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

叁、淫,淫即染欲也。谓尼不能以礼自防,以戒自守,贪着色欲,污犯净行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

四、妄,妄乃虚妄不实也。谓尼隐覆实事,虚言诳他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

五、触,触即触着。谓尼若与男身相触,起染欲心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

六、八,八者,八事也。谓尼与染心男子,两手相捉,或捉其衣,或同入屏处,或屏处共坐,或共语,或共行,或相倚,或与相期。犯此八事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(屏处者,僻静处也。)

七、覆,覆即遮覆也。谓尼与大众说戒作法之时,遮覆他罪,不肯对众陈露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

八、随,随即依也。谓尼于大僧众中,未与作共住法,而随彼共住,是故为众所弃也。

浏览 306 / 《三藏法数》 / 2024年12月10日更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