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戒后,顺於戒体能受持戒相也。又保护离饮酒戒,诸餘之律仪也。
大乘义章十曰:
始心纳法名之為受,顺法防护说以為持。
义林章叁本曰:
於罪不作名防护律仪。
婆沙论百二十叁曰:
离饮酒戒能总防护,诸餘律仪,如堑垣城能总防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