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无法之语。如龟毛兔角体性都无者,谓之无法,如他之事物体用非无者,谓之有法。
涅槃经十曰:
本有今无,本无今有。叁世有法,无有是处。
又於因明宗之前句,名為有法,后句名為法。即前句有后句之法之义。例如声(是有法),无常(是法)合二者而名為宗。因明大疏上本曰:
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,义不殊胜,不得法名。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復轨,义殊胜故,独得法名。前之所陈,能有后法,復名有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