存即存活,济即救济。谓以饮食存济其生也。
一、有罪存济,谓有一等之人,矫妄诡诈而求饮食,如是得饮食已,欢喜受用,贪爱不舍,不见生死过患,不知出离之法,是名有罪存济。
二、无罪存济,谓非如前人矫妄诡诈而求饮食,但以正道而乞饮食,得饮食已,如法受用,不贪不爱不着,能见生死过患,善知出离之法,是名无罪存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