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者法律,仪者仪则,所制之法律,以防遏过非,恶律仪以防遏善事。因而立身之仪则也。通於善恶。
善律仪者,大乘义章十曰:
言律仪者,制恶之法,说名為律。行依律戒,故号律义。又復内调亦為律,外应真则,目之為仪。
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之二曰:
通禁制止名律,造作有相名仪。
又无表之戒体(旧云无作),名為律仪,此戒体在人之身中他无表示,故云无表,為不动身口意之作用,故云无作。而一旦得此戒体有防非止恶使人自顺律仪之功能,故名之為律仪。梵语叁跋罗,义净译曰护。以戒体能护人也。大乘义章十曰:
无作之善说為律仪。
俱舍论十四曰:
能遮能灭恶戒相续,故名律仪。
有部百一羯磨一曰:
授与叁归并五尊处成鄔波索伽律仪护。
註曰:
此言护者,梵云叁跋罗,译為拥护。由受归戒护使不落叁途。旧云律仪即当义译,云是律法仪式。若但云护,恐学者未详,故两俱存。明了论已译為护,即是戒体无表色也。
见无表色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