僧录司

[ sēng lù sī ]
类别 [ 职位 ]

僧官也。唐文宗开成中。始立左右街僧录。明太祖洪武元年,立善世院。四年,即革之。五年,给僧度牒。十五年,始置僧录司。左右善世各一人,左右阐教各一人,左右讲经各一人,左右觉义各一人,掌释教之事。各直省府属置僧纲司。都纲一人,副都纲一人,州属置僧正司。僧正一人。县属置僧会司。僧会一人。各掌其属释教之事。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為之。僧凡叁等。曰禪,曰讲,曰教,隶礼部。二十四年,清理释教。限僧叁年一度给牒。凡各府州县寺宇但存宽大者一所,併居之。凡僧府不得过四十人,州叁十人,县二十人,民年非四十以上,女年非五十以上者,不得出家。二十八年,令天下僧眾赴京攷试给牒。不通经典者黜之。其后又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。清天聪六年,始设僧官。顺治年间,定品制,悉仿明旧案。善世正六品,阐教从六品,讲经正八品,觉义从八品,餘俱未入流,不给禄,不与职官并列。

浏览 748 / 《佛学大辞典》 / 2024年09月20日更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