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别十八界,有同分彼同分之二门,根境识叁者,互相交涉而作自业,為同分,不然则為彼同分,彼同分者,為彼之同分之类,故名彼同分。而十八界中,惟法界為同分,餘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之二者。
俱舍论二曰:
根境识叁,更相交涉,故名為分。或復分者是己作用,或復分者是所生触,同有此分,故名同分。与此相违名彼同分,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,同名彼同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