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明叁十叁过之一,属於同喻之过也。设同喻,為证无常之宗,故於声无常之量為同喻之合作法。视诸所作者皆是无常,应言如瓶。然倒说之,视诸无常者,皆是所作,言如瓶时,反证所作,不证无常。谓之倒合之过。
因明入正理论曰:
倒合者,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,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