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法不得授人戒

[ wǔ fǎ bù dé shòu rén jiè ]
出处 < 出四分律 >

谓比丘当深信因果,常生惭愧,戒行精进,法义无忘,方堪授人戒法。若不能如是者,则不可也。(梵语比丘,华言乞士。)

一、无信,信为万善之本,众德之基,比丘若不具足正信,则于戒法自必不能持守,何况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
二、无惭,惭谓惭耻。比丘之心,若无惭耻,自必肆情纵欲,戒行有亏,故不可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
叁、无愧,愧谓羞愧,比丘之心,若无羞愧,自必毁犯戒法,不能悔过,故不可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
四、懒墯,谓比丘懒墯恣纵,则自于戒律必不能坚守,何况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
五、多忘,谓比丘于诸法义,不能强记,心多忘失,则自于戒检必有所遗,故不可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
浏览 339 / 《三藏法数》 / 2024年11月25日更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