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相违之第叁。有法者,宗之前名辞,自相者,於其前名辞发表之事件,相违者,反对之意。即谓立者所设之因,望其宗之前名辞时,缺因之后二相,故不為成立其前名辞发表之事件之因,而反為可打消之之理由,遂至敌者即用其因,成立反对之宗者。见因明入正理论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