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种法性

[ èr zhǒng fǎ xìng ]
出处 < 出地持经 >

法即轨则之义,性即不改之义。谓一切法性无改易,皆可轨则而修,故名法性。

一、实法性,谓一实之理,离虚妄相,本性平等,无有变易。一切诸佛莫不轨此法性修之而成正觉,是名实法性。

二、事法性,谓世间种种诸法,皆依于理,施设建立。所谓地水火风五阴等法,随俗所知所见,虽属于事实,不外乎法性之理,是名事法性。(五阴者,色阴、受阴、想阴、行阴、识阴也。)

浏览 397 / 《三藏法数》 / 2024年09月21日更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