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,治罪羯磨。比丘犯罪,则大眾作法,治定其罪也。二,成善羯磨。比丘有犯戒之罪,许对眾发露,得灭其罪,而成就善根也。见四分律懺六聚法篇。
又一,永摈羯磨。佛在世时,若比丘犯罪,不见自过,其性刚强,永无改悔,即作法白眾,随即摈黜,尽此一身,不復再同僧事也。二,调伏羯磨。比丘犯法,未曾懺悔,则凡饮食坐起言语一切僧事,皆不得与眾共之,以使调停摄伏,自能知过改悔,求僧懺,不復犯罪也。见毘尼母论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