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处摄色五种之一。分析物质而至於细微者。即极微也。小乘有部宗立之為实物,摄於眼识所缘之色处,然大乘唯识宗以之為假想上之分析,入之於意识所缘之法处中。
义林章五末曰:
极略色,极者至也,穷也,边也。略有二义:一者总义,总略眾色析至极微,名极略色。二者小义,析诸根境至极小处,名极略色。故称极略不名极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