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论事实,谓之据实通论,就其中之多者胜者而论,谓之据胜為论。如色之名,据实通论,则五根五境无表色之十一法,悉為色。独於眼根所对之境,与以色之名,则据胜為论也。
天台戒疏一曰:
叁业之中,意业為主,身口居次。据胜為论,故言心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