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眼等之五根,加意根也。据大乘,则第七之末那识名為意根。据小乘,则以前念之意识為意根。此六法有能生六识而使各别缘六境之胜用,故立為六根。
俱舍论叁曰:
颂曰:了自境增上,总立於六根。论曰:了自境者,谓六识身眼等五根,於能了别各别境识有增上用,第六意根於能了别一切境识有增上用,故眼等六各立為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