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地论七,立法性土、受用土、变化土,如其次第,以為法性身、受用身、变化身之住处。此中法性土為理土,而受用变化之二土為事土。又法性受用之二土唯為净,而变化土通於净秽。
大乘义章十九曰:
一法性土,二实报土,叁圆应土。
与前异名同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