僧伽Saṁgha之略。译曰和或眾。四人已上之比丘和而為眾。新译家以為叁人已上。
智度论叁曰:
僧伽,秦言眾。多比丘一处和合,是名僧伽。
僧非可名一人之上。寄归传叁曰:
凡有书疏往还,题云求寂某乙、小苾芻某乙,(中略)不可言僧某乙。僧是僧伽,目乎大眾,寧容一己輒道四人,西方无此法也。
虽然,僧之一分,则言僧亦无害。僧史略下曰:
若单曰僧,则四人已上方得称之。今谓分称為僧,理亦无爽。如万二千五百人為军,或单己一人亦称军也,僧亦同之。
大乘义章十曰:
僧者外国正音名曰僧伽,此方翻译名和合,眾行德不乖名之為和,和者非人目之為眾。
行事钞曰:
四人已上,能御圣法办得前事名之為僧。僧以和合為义,言和合者有二义:一理和谓证择灭故。二事和。此别有六义:一戒和同修,二见和同解,叁身和同住,四利和同均(均供养之利),五口和无諍,六意和同悦。
行事钞资持记上一之四曰:
和有六:戒见利叁名体和,身口意叁名相和。又初果以后名理和,所证同故。内凡以还名事和,即六和也。
义林章六本曰:
叁人已上是僧体也,从多论议故。彼国之法:一名為一,二名為身,自叁已上皆名為多。如办法事,四人方成。一人白言,大德僧听,所和叁人得名僧故。若四是僧,岂能白者而自白耶?欲显和合从多人故,自叁已上皆得名僧。
僧伽之比丘最少数,得為羯磨之最少限僧数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