曇鸞所立。一实相身是理佛,即法性法身也。又佛之光明也。二為物身,是事佛,即方便法身也。又佛之名号也。
往生论註下曰:
云何為不如实修行与名义不相应?谓不知如来是实相身為物身。
六要钞叁本曰:
此有二义:一义云:实相身者此是理佛,即云法性法身是也。為物身者此是事物,即云方便法身是也。一义云:实相為物二种法身共是事佛,二种法身是约自利利他之德,即名与义,实相约义。即是光明摄法身故,為物是名,即是名号摄眾生故。问且就后义,既云实相,何為事佛?答:所言实相,非无相义,是虚实义,即约生佛。谓佛為实,眾生為虚;以悟為实,以迷為虚。问:二义之中,以何為正?答:二义俱存,用捨可在学者之意。但约名义,犹亲文歟。
鸞师亦立法性方便之二法身。见法身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