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七十五法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之第叁。使诸法相同之因名為同分。是為一实法,由有此实法而使物同也。此有二种:一名眾生同分,又名有情同分。二名法同分。人畜等之有情相同。谓之眾生同分,有情同分。蕴处界等之法相同,名為法同分,又眾生同分分二类:一為无差别同分,一切有情,一类同等,异於非情上之同分也。二為有差别同分,诸有情中叁界九地五趣四生婆罗门剎利等之称,有男女等乃至四向四果各别之同分。又法同分有无差别有差别。
俱舍论五曰:
有别实物名為同分,谓诸有情展转类等,本论说此為眾同分。此復二种:一无差别,二有差别。(中略)復有法同分,谓随蕴处界。
又分别十八界有同分彼同分之一门,同分之义稍异。见彼同分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