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山律依凭之註疏,有五种之大部也。俱係道宣律师之撰述:一、四分律删繁补闕行事钞叁卷(分十二卷),二、四分律含註戒本疏四卷(分八卷),叁、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四卷(分八卷),四、四分律拾毘尼义钞叁卷(分六卷,后二卷今缺),五、四分比丘尼钞叁卷(分六卷)也。其中前叁部,略曰事钞戒疏业疏,有特称為叁大部者。随机羯磨疏正源记第一所谓「南山所撰大部凡叁,曰删补钞戒本钞及兹疏。
者是。盖以此叁部尽律之要义故也。凡律之要,唯有二事。即所谓止恶与修善。戒疏详止恶之行相,业疏详修善之行相,事疏两明止恶修善之二者。但此叁大部,比丘止作之义虽详。而未明比丘尼之止作,故於尼钞,更明比丘尼之止作。又行事钞明行虽审,而於解未尽,故於义钞审其解。
元照校勘义钞序曰:
事义两钞,表里相资。非事钞,则行无所凭,失本。非义钞,则解无以发,昧来。
又妙辨四分比丘尼钞跋论五部相成之义曰:
我大师示僧,撰事钞等叁大部,示尼,撰此书叁卷,於是律之灯稍炽。
皆其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