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之财物,為王与贼、火、水、恶子等五家之共有物,不能独用之也。
智度论十一曰:
富贵虽乐,一切无常,五家所共,令人心散轻躁不定。
同十叁曰:
勤苦求财,五家所共,若王若贼若火若水若不爱子用,乃至藏埋亦失。
大疏八曰:
我今捨世间所爱之财,五家所共,多诸过患,用贸无上法宝正法之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