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种之推理法也:一、相比量,就所见而推理其他也。
显扬圣教论十一曰:
随其所有相貌相属,或由现在及先所见推度境界,如以见幢故比知有车,以见烟故比知有火。
二、体比量,如由甲之体性而推乙,由一部之体而推理全部也。同上曰:
由现见彼自体性故,比类彼物不现见体,或现见一分自体比类餘分,如以现在比类去来。
叁、业比量,由业作而推理业作者也。同上曰:
以作用比业所依,如(中略)见迹步宽长比知是象,身曳地行比知是蛇。
四、法比量,由一部之事而推理他之真理也。同上曰:
於一切相属着法,以一比餘,如属无常比知有苦,以属苦故比空无我,以属生故比有老法,云云。
五、因果比量,见因而推论其果,见果而推度其因也。同上曰:
因果相比,如见物行比有所至,见有所至比先有行,云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