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指譬教以月比法。
楞伽经四曰:
如实观察者,诸事悉无事。如愚见指月,护指不观月。计着名字者,不见我实心。
楞严经二曰:
如人以手指月示人,彼人因指当应看月。若復观指以為月体,此人岂亡失月体,亦亡其指。何以故?以所标指為明月故。
圆觉经曰:
修多罗教如标月指,若復见月了知所标毕竟非月,一切如来种种言说开示菩萨亦復如是。
智度论九曰:
如人以指指月,以示惑者。惑者视指而不视月,人语之言:我以指指月令汝知之,汝何看指而不看月?此亦如是,语為义指,语非义也。
往生论註下曰:
名為法指,如指指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