眾僧作法事,有比丘欲缺席,则以自己赞同眾事之欲望,说於他比丘。使其比丘於眾中传说之。名之為欲法。由缺席本人对出席之人而说之,谓之与欲,他受之,谓之受欲,来眾中传说之,谓之说欲。而其受欲之比丘,若有缘,不得出席,由更与欲於他比丘,谓之转欲。
行事钞上一曰:
受欲已更忽缘碍欲转与他,毘尼母云得齐七反。
同资持记曰:
律云:持欲比丘自有事起,佛言听授与餘比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