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叁法

[ lǜ shī sān fǎ ]
出处 < 出善见毗婆沙律 >

一、本毗尼藏,梵语毗尼,华言律。谓为律师者,必本于毗尼,讽诵通利,句义辩习,文字不忘,然后可以教授于人,所以称之为律师也。

二、坚持不杂,谓为律师者,当怀惭愧,坚持法律,于毗尼藏所有文句义疏,悉皆通达;若有问者,次第而答,不相杂乱,所以称之为律师也。

叁、受持不忘,谓为律师者,于毗尼藏所传之师,须知次第授受之由。若佛授优波离,如是次第师师相承,乃至于今,于其名字,或能尽知,或知一二,而不忘失,所以称之为律师也。

浏览 173 / 《三藏法数》 / 2024年11月25日更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