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解戒律者之称。
涅槃经叁曰:
如是能知佛法所作,善能解说是名律师,能解一字。
行事钞资持记下叁之四曰:
一字者律字,以律训法总合大小开遮轻重。故虽博通,指归一字。
叁德指归一曰:
像法决疑经及观心论皆明叁师,谓律师禪师法师也。明练持犯曰律师。
日本取之為僧官之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