叁支比量

[ sān zhī bǐ liáng ]
出处 < 出阿毗达磨杂集论 >

比量者,谓以有为法与无为法比类而量度也。

一、立宗,宗,犹主也,要也。谓如五蕴等法,皆假因缘而生,实无自性,于中求我,决不可得。故对执我论者,先说诸法无我也。(五蕴者,色蕴、受蕴、想蕴、行蕴、识蕴也。)

二、立因,立因者,谓破执有我者而立因也。若于五蕴等法施设实有我者,此之五蕴,既从众缘而生,皆是生灭之法,蕴既生灭,我不成就。若离五蕴,而于余处施设有我者,我无所因,我亦无用。是则皆无有我也。

叁、立喻,立喻者,谓以别法喻所立法也。如于现在世施设实有过去相者,此现在相已生未灭,不应于已生未灭法中,施设过去已灭之相。若离现在而于余处施设过去相者,然过去世相既灭坏,不应施设有相,此过去相不可得,以喻诸法皆不可得也。

浏览 142 / 《三藏法数》 / 2024年09月21日更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