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界者,一切众生身心之本体也。法,轨则也,界有性、分二义。若约事说,界即是分义,谓随事分别故也;若约理说,界即是性义,谓诸法性不能变易故也。以此性、分互相交络,则成理事无碍法界。以理融事,一一融通,则成事事无碍法界也。
一、事法界,谓诸众生色心等法,一一差别,各有分齐,故名事法界。(分齐者,限量也。)
二、理法界,谓诸众生色心等法,虽有差别,而同一体性,故名理法界。
叁、理事无碍法界,谓理由事显,事揽理成,理事互融,故名理事无碍法界。
四、事事无碍法界,谓一切分齐事法,称性融通,一多相即,大小互容,重重无尽,故名事事无碍法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