缘起者,谓诸法所起因缘,递相摄持,涉入无碍,分为十种,以释前十玄门之义也。
一、诸缘各异义,诸缘各异者,谓诸法缘起各不同也。盖诸法递互相望,要须体用各别,不相杂乱,方成缘起。经云:多中无一性,一亦无有多。是也。
二、互遍相资义,互遍相资者,谓诸法所起,更互周遍相应资助,方成缘起也。如一缘遍应多缘,此一则具多一,若不多一,则应不遍,不成缘起。当知此法界中,一缘具多,法法皆尔,无不互遍相资。经云:知以一故众,知以众故一。是也。
叁、俱存无碍义,俱存无碍者,谓凡是一缘,要具前之二义,方成缘起无碍也。然必由各异方得待缘,必由遍应方自具德。是故自一多一,自在无碍。经云:诸法无所依,但从和合起。是也。(自一多一者,谓如十数中,以一为自一,以自一应余九,为多一也。)
四、异体相入义,异体相入者,谓诸法异体,递相涉入也。盖诸法力用,递相依持,方成缘起。如一持多,则多入一内;如多持一,则一入多内也。
五、异体相即义,异体相即者,谓诸法异体,更互相望,全体形夺也。然具有体无体,方成缘起。若一缘有体,能起诸缘,即是一缘;若一缘无体,所起之缘,即是诸缘。一缘有体无体既尔,诸缘有体无体亦然。经云:一即是多,多即一。是也。(全体形夺者,谓有无之体,更互形比与夺也。一缘者,即一法之因缘也。)
六、体用双融义,体用双融者,谓会前异体相入相即,二种皆融通也。盖诸法体用,交涉无碍,方成缘起。以体无不用故,举体全是用;以用无不体故,举用全是体。互不相碍,交彻圆融也。
七、同体相入义,同体相入者,谓一缘多缘无别体,故名为同体。若一缘有力,则能持多一,若多一无力,则依彼一缘。是故一能摄多,多便入一;多能摄一,一便入多也。
八、同体相即义,同体相即者,谓本一多一同是一体,故相即也。盖本一有体,能作多一;多一无体,由本一成多一,即本一也。故本一有体,则多一无体,多一有体,则本一无体也。(本一者,谓多数中随其所用之一即为本也。)
九、俱融无碍义,俱融无碍者,谓融前同体相入相即,二种皆无碍也。盖体无不用,则有同体相入,而无相即之义;用无不体,则有同体相即,而无相入之义。今既全体全用,则亦入亦即也。
十、同异圆满义,同异圆满者,谓前九义有同有异,总合为一,成大缘起。令多义门,同时具足,皆悉圆满也。